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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案例警示(專輯/最新)】隨州各地嚴厲打擊疫情期間網絡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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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2-6-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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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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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表于 2020-2-9 11:50:2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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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隨州日報 于 2021-1-28 15:20 編輯 ( w8 I4 A% x# J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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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篇語】疫情防控正處在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作為公民,我們一定要支持、配合政府依法作出的所有涉及公民個人的各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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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市各地嚴厲打擊疫情期間網絡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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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日報(通訊員皮小辰)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網上關于我市疫情防控的謠言時有發(fā)生,嚴重干擾了各項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開展。針對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等不法行為,我市各地公安機關堅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2020年2月24日至3月1日,隨縣洪山鎮(zhèn)居民周某疫情隔離期間在家中無聊,創(chuàng)建四個微信群,編造謠言攻擊我國體制并建議民眾儲備糧食、蔬菜、水等各種生活物資至少6個月到2年時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隨縣公安局接到警情后,第一時間立案調查,并將涉嫌制造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造謠者周某抓獲歸案。因發(fā)表不當言論,編造謠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隨縣公安局依法對周某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罰款500元處罰。
           2020年3月7日,廣水市駱店鎮(zhèn)網民蔡某利用微信散布“特大喜訊,11號準時開放,廣水市所有的病人都轉到武漢去了,前天轉走的,現在正在消毒”的網絡謠言,并發(fā)語音散布“說的真話,是一醫(yī)院的一個副院長打電話跟我說的”虛假信息。經查,蔡某系廣水市駱店鎮(zhèn)塔塘村人,初中文化程度。其發(fā)布的虛假信息已在52個微信群中傳播,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蔡某的行為構成了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行政拘留5日。
           2020年3月12日,曾都區(qū)黃垅社區(qū)的龐某和王某在微信群中發(fā)布關于“周家臺子有人去世,消防破門而入,把人都帶走了……”的不實信息,引起市民恐慌。曾都區(qū)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迅速展開調查,龐某和王某對編造、傳播不實信息的行為供認不諱,并作出檢討。2020年3月13日,曾都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依法對不實信息發(fā)布者龐某和王某進行教育訓誡。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于編造、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打擊。希望廣大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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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6種行為,將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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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wèi)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六類行為以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其中包括,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ji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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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的行為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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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zhí)行海關依照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guī)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jiān)測、醫(y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yī)學排查、采樣等衛(wèi)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wèi)生處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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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ji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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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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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fā)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wèi)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wèi)生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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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qū)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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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拒絕執(zhí)行海關依照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guī)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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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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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附后),該批典型案例共涉及妨害公務犯罪、詐騙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五個類別。

    據了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作為防控工作的主戰(zhàn)場,湖北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最高檢、省委部署要求,依法及時辦理各類刑事案件,以實際行動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截至3月6日,湖北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29件145人,其中批準逮捕39件46人,起訴31件35人,法院已判決21件25人。

    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fā)布有利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提高社會公眾防范意識和能力,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同時,該批案例發(fā)布有利于指導下級檢察機關正確處理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系,依法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推動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順利開展。

    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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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嚴厲懲治妨害公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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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大冶田某甲、田某乙妨害公務案。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大冶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先后下達命令,禁止一切群體性集體活動,要求村、社區(qū)麻將室一律進行關閉。被告人田某甲違反規(guī)定,春節(jié)期間在大冶羅橋經營麻將室聚集村民打牌,村委會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制止未果。1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田某甲與被告人田某乙等十余人在麻將室聚集打牌,且多人未佩戴口罩,群眾發(fā)現后報案至大冶市公安局羅橋派出所,該所副所長帶領六名協警趕至現場處置,告知疫情防控期間禁止經營麻將室及人員聚集的規(guī)定,關停麻將室,并對十余名參賭及圍觀人員進行驅散。期間,被告人田某乙以其孫子被嚇哭為由,指責、拉扯、攔阻出警人員,被協警陸某某制止。被告人田某甲見狀上前拉扯陸某某衣領,再次被出警人員制止,田某甲隨即稱警察打人,并與被告人田某乙及圍觀群眾對出警人員進行圍阻,圍阻過程中,被告人田某甲手持磚頭將陸某某頭部打傷。經鑒定,陸某某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1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并對田某甲、田某乙刑事拘留。當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對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議。2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次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遠程提審,同時邀請值班律師到該院的遠程訊問室見證,田某甲、田某乙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2月2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遠程庭審該案并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隨縣周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13日,根據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該縣小林鎮(zhèn)八角樓村與大坡嶺村聯合在八角樓村衛(wèi)生室門口設置兩村防疫執(zhí)勤點。大坡嶺村書記后某忠、八角樓村志愿者后某明等人在該執(zhí)勤點執(zhí)勤。當日16時左右,被告人周某經過該防疫執(zhí)勤點時,執(zhí)意要從封閉的道路過去,后某忠等人勸阻,讓其從旁邊小道通行,周某不聽勸告,騎電動車沖撞鐵攔桿。后某明拿出手機稱要拍照、報警,周某上前將后某明的手機奪下摔在地上,并與后某明推搡。后某忠前去勸解,周某又上前毆打后某忠,并撿起一個空啤酒瓶子砸向后某忠面部,導致后某忠面部受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2020年2月14日,隨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搜集村干部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文書及隨縣涉疫情防控相關通知、規(guī)定等指導意見,在確保案卷文書齊全、規(guī)范的前提下快速偵查,盡快提請批準逮捕。當日下午5時許,公安機關將本案提請批準逮捕。2月15日上午,隨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當日下午,隨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并及時聯系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周某在值班律師在場且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當日,該案起訴至隨縣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隨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系統(tǒng)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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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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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天門謝某某詐騙案。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N95口罩等醫(yī)用物資匱乏,謝某某在自己根本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在售N95口罩的虛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過微信與謝某某取得聯系,并商議在謝某某處購買N95口罩一千余盒。謝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義,通過微信和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李某某人民幣129919元,后將李某某微信拉黑。案發(fā)后,謝某某全額賠償李某某損失。

    2月17日,天門市公安局將謝某某抓獲歸案。2月18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通過電話、視頻與偵查人員研判案情,并就規(guī)范取證程序、快速固定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證據,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建議。2月21日,天門市公安局以謝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捕,次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謝某某批準逮捕。2月24日,天門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次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謝某某犯詐騙罪一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向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29日,天門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方式,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當庭宣判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被告人當庭認罪服判,表示不上訴。

    案例四:武漢市漢陽區(qū)祝某詐騙案。2020年2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祝某利用疫情期間口罩短缺的現狀,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發(fā)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信息。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在明知上游賣家無法正常供貨的情況下,隱瞞該事實,以售賣口罩的名義誘騙被害人許某翔、陳某付款,共騙取二被害人人民幣137.4萬元,并將所騙款項用于賭博揮霍。其后,犯罪嫌疑人祝某向二被害人退還貨款人民幣27.1萬元。

    2月18日,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迅速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在得知因疫情管控,無法正常打印犯罪嫌疑人祝某涉案銀行卡流水情況下,通過主動加強與偵查人員溝通聯系,仔細查閱、篩選犯罪嫌疑人祝某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近千條,一周內協助偵查人員查清祝某的詐騙手段以及贓款去向等關鍵證據。2月24日,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將犯罪嫌疑人祝某提請批準逮捕。當日,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五:咸安馬某某詐騙案。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內發(fā)布有口罩現貨出售的信息,受害人高某某隨即與馬某某在微信上聯系購買口罩事宜,馬某某稱需要先付款再發(fā)貨。2月3 日,受害人高某某向馬某某的支付寶賬戶轉款12.8萬元用于購買8 萬個口罩,馬某某隨后通過快遞郵寄出兩個空箱并將快遞單號發(fā)送給高某某,受害人在網上查到快遞記錄后,隨后又陸續(xù)向馬某某轉賬共計101.5萬元用于購買口罩。2 月7 日,高某某再次與馬某某聯系,馬某某退給高某某14.4 萬元后,在微信上將其拉黑。受害人高某某報案后,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于2月15日立案偵查,并通過北京警方將嫌疑人馬某某抓獲。經偵查發(fā)現,嫌疑人馬某某實際并無口罩出售,其收取受害人的錢款大部分已在網上賭博輸掉。同時在調取其手機信息時發(fā)現,其通過同樣的手段詐騙了其余6名受害人。

    案發(fā)后,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該案,與公安偵查人員研判案情并引導偵查取證,及時固定嫌疑人詐騙高某某100余萬元的事實證據,并依法從嚴快捕,要求偵查機關就該案中反映的其他詐騙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于2月23日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批準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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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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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湖北省崇陽縣石某某、楊某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女)、楊某某(男,二人系夫妻關系)先后多次在崇陽縣路口鎮(zhèn)棠棣村“油塘下”、“上港”(地名)的旱田里設置捕鳥絲網,捕鳥給孫子食用。2020年2月4日上午,崇陽縣森林公安局收到群眾舉報,同崇陽縣野生動物保護站工作人員一起趕赴捕鳥現場,發(fā)現“油塘下”的田埂上丟棄有一面絲網,網內捕有一只貓頭鷹。另發(fā)現在“上港”港溝邊有一面未及時拆除的絲網,網內也捕有一只貓頭鷹。經崇陽縣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站證明,該兩只鳥類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縱紋腹小鸮。

    2月13日,崇陽縣森林公安局提請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崇陽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縱紋腹小鸮兩只,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但楊某某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身患疾病,社會危險性較小,無逮捕必要;楊某某的妻子石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依法應當予以逮捕。2月16日,崇陽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作出逮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七:竹山縣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獵案。2019年農歷9月至2020年2月5日在禁獵期內,李某某擅自在竹山縣樓臺鄉(xiāng)廟灣村一組扒山(小地名“夏家坪”)上使用繩套獵捕動物。2020年2月5日,樓臺鄉(xiāng)廟灣村四組村民吳某某上山砍竹子時發(fā)現一只被繩套獵捕的麂子并將其撿回家。當晚吳某某聯系李某某到其家中,經李某某確認,該麂子是自己下繩套獵捕的。

    案發(fā)后,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應邀參加案件研判,通過對現有證據的全面分析,認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fā)期,李某某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獵罪。2月8日,竹山縣森林公安局以非法狩獵罪對李某某提請批準逮捕。當日,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批準逮捕李某某。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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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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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2020年1月25日,楊某見孝感地區(qū)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托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衛(wèi)藍”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運至孝感。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fā)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衛(wèi)藍”牌84消毒液的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用微信掃描商標上的二維碼時,掃不出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qū)某鎮(zhèn)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qū)另一鎮(zhèn)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于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qū)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獲并被扣押。經鑒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106的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了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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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辦理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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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潛江市人民檢察院訴謝某、付某、杜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謝某邀約被告人付某、杜某二人在湖北省野生鳥類禁獵期間,持獵槍駕車在潛江市王場鎮(zhèn)漢江大堤民垸堤樹林,非法獵捕珠頸斑鳩、八哥、稚雞等“三有”類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19只,被公安機關抓獲。其中珠頸斑鳩、八哥為湖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被告人謝某等三人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槍捕殺野生動物,不僅涉嫌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且破壞自然生態(tài)平衡,侵犯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以謝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獵罪就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該刑事案件的同時,將該案作為公益訴訟立案。經在《檢察日報》上發(fā)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內無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謝某等三人未賠償其違法行為對生態(tài)資源帶來的損失,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2020年2月20日,潛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潛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謝某等三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謝某等三人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損失,并在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案件起訴后,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對市森林公安、自然資源部門等部門查獲并收繳的野生動物尸體現狀進行了全面調查。經查,尚有部分野生動物尸體未經處理,如果長時間繼續(xù)保存,對于技術條件有很高要求,也存在二次污染隱患。2月9日,潛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相關部門對未及時處置的狗獾、黃腹鼬、華南兔等53具野生動物尸體,集中在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通過消毒、分類、高溫高壓的方式進行無公害處理,徹底杜絕動物尸體二次污染。對于尚處于刑事訴訟程序中需要作為證據的少量野生動物尸體,督促辦案部門通過嚴格消毒、密閉等方式規(guī)范化保存,并隨時跟進,在法院作出判決后督促執(zhí)法部門第一時間進行無害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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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zhàn)疫情,聽聽傳染病防治法有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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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這個患者為何一出院即被警方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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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2月17日電 2月15日下午,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張某智在海南省人民醫(yī)院治愈出院,但因其先前故意隱瞞武漢接觸史,并亂吐口水,導致東方市2名醫(yī)護人員感染新冠肺炎,且造成包括醫(yī)護人員在內數十人隔離觀察,被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帶走做進一步調查和處置。

    據報道,張某智在出現感染癥狀后就診時,刻意隱瞞其密切接觸從湖北武漢到東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況,并多次在輸液時往地上吐口水,與醫(yī)護人員發(fā)生爭吵,后被海南省人民醫(yī)院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其行為導致多名醫(yī)護人員及其密切接觸人員封閉隔離觀察,且張某智所居住的東方市八所鎮(zhèn)山海灣整個小區(qū)已封閉式管理。其行為涉嫌嚴重干擾破壞東方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時也危害了社會的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依法嚴懲十類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嚴懲暴力傷醫(yī)犯罪;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

    《意見》明確規(guī)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此外,隨意毆打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y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y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基于此,《意見》明確規(guī)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月17日的人民日報刊登楊學博署名文章《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疫情防控》指出,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性也在于實施。非常之時,要嚴格執(zhí)行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zhí)法司法力度。對于那些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y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惡劣行為,必須依法依規(guī)進行懲處。(孝金波 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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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辱罵執(zhí)勤人員,不服管控!漢東星都住戶梁某某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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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C  V* j/ `% U0 A9 n( L   2月16號下午1時許,隨州市漢東星都住戶梁某和梁某某外出行至小區(qū)門口時被小區(qū)防疫執(zhí)勤點的人員制止,兩人不服從疫情執(zhí)勤人員管理要強行進出小區(qū),不執(zhí)行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的禁令,對執(zhí)勤人員進行辱罵、威脅、推搡。執(zhí)勤人員報警后,東城派出所民警強制將兩人帶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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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 W, i% M- W$ Y    17號上午11點半,辦案民警對兩人進行處罰告知。* a% j' p9 Y5 o1 C9 `& ^. F(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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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城派出所辦案民警許杰告訴記者,梁某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梁某某作出依法拘留十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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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某被帶走調查后,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公安機關從快對其作出處罰決定。

    東城派出所民警周連明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不執(zhí)行政府禁令、指示的人員,公安機關將加大打擊力度,從重從快嚴肅處理。


    ; Z3 T$ b/ r5 X來源:隨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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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隨縣一男子沖撞防疫卡口獲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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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v/ p7 |) T7 [6 S  G    2月17日上午,由隨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周某涉嫌妨害公務案通過遠程庭審系統(tǒng)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審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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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程視頻庭審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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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通過遠程庭審系統(tǒng)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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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查,2月13日,被告人周某騎電動車行至隨縣小林鎮(zhèn)八角樓村衛(wèi)生室門口所設疫情防控執(zhí)勤點時,因個人糾紛問題而心生惱火,不聽執(zhí)勤人員勸阻,執(zhí)意強行沖撞卡口,并與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摔壞一名工作人員手機,砸傷另外一名工作人員面部致其輕微傷。
       2月15日,隨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周某提起公訴。
       2月17日上午,該案公開開庭審理。疫情防控期間 ,為防止疫情擴散,保障辦案安全,本次庭審采用“線上”模式,檢察官通過遠程庭審系統(tǒng)出庭支持公訴,宣讀起訴書、發(fā)表公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防疫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暴力沖撞卡點,毆打執(zhí)行公務的執(zhí)勤人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構成妨害公務罪。一審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當庭認罪悔罪。
       當前,正是全國人民萬眾一心共抗疫情的關鍵時期,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請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爭取早日消滅病毒、戰(zhàn)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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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彭曉明 隨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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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四部門出臺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實施意見
    對暴力抗拒隔離治療行為從嚴從重從快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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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報2月16日訊(記者劉利鵬 通訊員徐宏)記者今日從湖北省公安廳了解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司法廳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實施意見》,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全省社會大局穩(wěn)定。
        意見要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清目前湖北省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的頭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用足用好法律規(guī)定,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意見規(guī)定,對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礙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治療措施實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侵犯醫(y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yī)療秩序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的;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
        意見對各部門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其中,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警情后要及時出警,采取果斷措施予以快速處置;要求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較大社會危險性的,依法從快批準逮捕,對于犯罪嫌疑人系確診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從快提起公訴;要求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開辟綠色通道,充分運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從快審理。
        意見還要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對于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加強組織領導,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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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者致55人被隔離,出院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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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人民日報報道:2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故意隱瞞真實行程的新冠肺炎患者李某平(男,60歲,現住上海市金山區(qū),已治愈出院)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經查,1月25日, 李某平從重點地區(qū)返滬回到位于金山區(qū)朱涇鎮(zhèn)的家中。1月26日至31日,李某平因咳嗽等癥狀多次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金山分院就診,在就診過程中,李某平始終隱瞞從重點地區(qū)返滬的事實。期間,其還多次出入公共場所。2月4日,李某平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現已導致55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后果。2月13日,李某平治愈出院,警方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警方提醒:當前正值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廣大市民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規(guī),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早發(fā)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巨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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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撞防控卡口 毆打值守干部 又一名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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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下午,隨縣小林鎮(zhèn)大坡嶺村村民周某駕駛摩托車沖撞疫情防控卡口,又用啤酒瓶毆打值守干部,以暴力方式對抗疫情防控。公安部門快速辦案,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周某依法進行刑事拘留。
        事發(fā)當日,小林鎮(zhèn)大坡嶺村、八角樓村5名村干部根據疫情防控安排,在兩村交界路口勸返點聯合值守,勸返過往的車輛和行人。周某駕駛摩托車行至勸返點后,不聽值守人員的勸告,欲強行通過勸返點,不僅態(tài)度十分惡劣,還駕駛摩托車沖撞勸返點的鐵門,在多次沖撞未能通行后,他先后拿起鐵鎬和啤酒瓶追打現場值守人員,導致一名村干部被打倒,一部手機被摔壞,另一名村干部頭部多處受傷,牙齒也被砸掉兩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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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發(fā)生后,小林鎮(zhèn)派出所迅速出警,將周某控制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警方調查后認定:周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務人員依法履職,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沖撞防控設施,打傷值守人員,其行為已涉嫌犯罪。. D/ c& Z& T( |- s8 s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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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周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0 H9 n, O3 D+ u3 _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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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來源:隨縣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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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獲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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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日報訊(全媒記者劉詩詩、通訊員羅琴、李海波)2月14日上午,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我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此次,曾都區(qū)人民法院以 “線上”庭審開庭,法官、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托遠程庭審系統(tǒng)進行此次庭審,庭審過程通過網絡進行現場直播。該案從立案到判決用時5天,由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庭審僅用時30分鐘。
        經查,2020年2月9日16時許,隨州市曾都區(qū)南郊辦事處紅山頭村村民凡某某未戴口罩駕駛電動車私自外出,騎行至紅山頭村村委會路口處時,被在該處執(zhí)行防疫執(zhí)勤工作的村干部徐某等人攔截勸阻,凡某某不聽勸阻,以拳頭擊打徐某的面部及身體,后被現場執(zhí)勤的工作人員拉開,徐某遂報警。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趕至現場,將被告人凡某某抓獲。10日,凡某某被刑事拘留,當日,經曾都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該案于12日立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凡某某無視政府禁令,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疫情防控工作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被告人凡某某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獲得諒解,庭審中能自愿認罪、悔罪,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被告人凡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主審法官表示,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沒有任何人能夠置身事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能夠自覺配合工作人員排查及各類相關工作,切勿以身試法,對妨害公務、制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從嚴、從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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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市公安局通報2起涉疫刑事案例
         1、凡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9日下午16時許,徐某某在南郊紅頭村村委會路口做防疫執(zhí)勤工作,紅頭村七組村民凡某某駕駛電動車路過路口,因其沒有戴口罩且未經允許外出,徐某某上前對凡某某進行勸阻并詢問不戴口罩原因,凡某某就用拳頭朝徐某某的上半身和臉部各打了一拳,導致徐某某受傷。犯罪嫌疑人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當日被執(zhí)行逮捕。
        2、余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0日16時許,余某某駕駛自己的榮威牌越野車由北向南行駛在老107國道上,當經過廣水市楊寨鎮(zhèn)輕工超市門口南邊為防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蔓延而設置的卡點時,不聽從楊寨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的指令,強行沖過卡點,將工作人員朱某帶倒摔出十幾米,致朱某受傷。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月11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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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宣判首例違反居家隔離規(guī)定妨礙公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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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2月10日報道:記者從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離人員妨害公務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悉,這是浙江省宣判的首例居家隔離人員違反居家隔離規(guī)定、妨礙公務的案件。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潯區(qū)舊館鎮(zhèn)工作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巡查時,發(fā)現居家隔離人員王某某有違反居家隔離規(guī)定、擅自外出的行為,遂對其進行勸導,要求其遵守居家隔離規(guī)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與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舊館派出所社區(qū)民警朱某某到場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擊朱某某,抓傷朱某某臉部、頸部。當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并被刑事拘留。
    2月6日,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于2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并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有期徒刑九個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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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湖北黃石多起新冠肺炎感染案例被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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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湖北日報2月10日報道:2月9日,黃石市黃石開發(fā)區(qū)·鐵山區(qū)通報多起新冠肺炎典型案例,警示居民提高防范意識,不要外出聚集。
        案例一、不聽勸阻家庭聚餐致多人感染
        鐵山街道患者孫某,女,81歲,住建設路社區(qū),退休職工,其孫于某一家三口1月19日從武漢漢陽區(qū)自駕車回鐵山,當晚6時多名親屬一同聚會進餐。2月1日自感不適,發(fā)熱、咳嗽并伴有氣促癥狀,2月3日到醫(yī)院就醫(yī),2月6日經核酸檢測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截止到2月9日,參加此次聚餐的人員中,又有其他4名親屬先后確診。
        鐵山街道患者王某,男,50歲,住九龍洞社區(qū),不遵守疫情防控通告規(guī)定,不聽社區(qū)人員勸阻,于1月27日與多名親友在鐵山街道麥香園餐廳吃晚飯,后出現發(fā)熱、咳嗽癥狀,2月6日診斷為確診病例,2月9日其妻子也確診,其他多名聚餐人員已被強制居家隔離。目前,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對麥香園餐廳介入調查。
         案例二、違規(guī)操辦喪事致人員聚集感染
         鐵山街道患者黃某,女,86歲,住友愛街社區(qū),退休企業(yè)職工,其丈夫于1月22日因病去世,1月27日黃石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7號通告,明確要求喪事從簡,不得超過3天。黃某的兒子不按通告要求,不聽社區(qū)工作人員勸阻,1月30日才為其父辦理出殯,操辦喪事導致多人聚集,后黃某出現發(fā)熱、咳嗽癥狀,2月4日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此次聚集事件造成鄰居鄭某傳染并確診,鄰居姜某診斷為疑似病例,參加喪事的20余人接受醫(yī)學隔離。
        案例三、頂風作案導致多人隔離
        汪仁鎮(zhèn)患者吳某,男,32歲,待業(yè),住汪仁鎮(zhèn)百花還建樓,1月24日吳某與其堂兄弟一家聚餐吃年飯,后身體出現異常就醫(yī),2月4日診斷為確診病例。吳某明知身體不適,不聽家屬勸阻,發(fā)病初期仍多次出入小區(qū)麻將室打麻將,致多名牌友隔離觀察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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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心懷僥幸多次外出打球感染
        鐵山街道患者董某,男,17歲,下陸某中學學生,住九龍洞社區(qū)。在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極其嚴峻的情況下,仍抱僥幸心理,寒假期間不顧社區(qū)干部勸阻,曾多次到九龍洞廣場附近打球,且未戴口罩防護。2月6日,出現發(fā)熱癥狀,在市四醫(yī)院就診后確診。同屋居住的母親2月9日也診斷為確診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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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zhí)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的,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guī)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典型案例:
    1、梁某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頒布的決定、命令案  2020年01月27日19時30分許,曾都分局民警在曾都區(qū)北郊辦事處左岸星城小區(qū)巡查疫情防控工作,在小區(qū)南門口邊一麻將館內發(fā)現五人聚集在里面,有四人正在打麻將。麻將館老板梁某某作為責任人,在明知政府頒布的決定在疫情期間不能聚集,不搞聚餐、聚會活動,還允許朋友在其位于曾都區(qū)北郊辦事處左岸星城小區(qū)1號樓樓下的麻將館內聚集打麻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梁某某處以警告。
    2、朱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頒布的決定、命令案  2020年01月27日晚上19時許,位于曾都區(qū)北郊辦事處亞通社區(qū)30號樓西單元102室的麻將館老板朱某,不聽從1月24日晚、1月26日白天、1月27日白天民警和社區(qū)干部關于特殊時期公共場所一律停業(yè)的疫情防控宣傳要求的勸解和告知,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仍然開放麻將館,允許近20人聚集打麻將和紙牌,被曾都分局民警現場查獲,對當前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威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朱某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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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楊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1月28日14時許,廣水市公安局吳店派出所民警在吳店鎮(zhèn)東河村饒家河處理饒某某與楊某某母子因防范新型冠狀病毒擴散堵路禁止通行而發(fā)生的糾紛時,楊某某不聽現場民警勸阻,對饒某某拳打腳踢。楊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楊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一千元。) O, H- K# U8 p' y2 z( C
    4、周某阻礙執(zhí)行職務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10時許,廣水市長嶺鎮(zhèn)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防控指揮部副指揮長徐某某在廣水市長嶺鎮(zhèn)云臺街下街設卡執(zhí)勤,不允許車輛進出及對行人進行勸返時,周某開車途徑此卡口欲到長嶺鎮(zhèn)買藥,對徐某提出的各種買藥方案均不同意,強行要通過卡口,并對徐某某進行辱罵及毆打。周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zhí)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周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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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余某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頒布的決定、命令案  2020年1月31日19時許,余某某在在淅河鎮(zhèn)光化村紅燈莊園內圍觀他人賭博,違反了隨州高新區(q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下發(fā)的1號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余某某處以警告。
    5 z& K8 X5 f0 }7 I* r- p 6、郭某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頒布的決定、命令案  2020 年2 月1 日12 時許,郭某某從曾都區(qū)洛陽鎮(zhèn)金雞嶺前往安陸市孛畈鎮(zhèn)良畈村,途徑洛陽鎮(zhèn)人民政府設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檢測點”時,現場執(zhí)勤人員趙某某要求郭某某配合檢查,郭某某不聽從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點執(zhí)勤人員勸阻,強行闖過,并與執(zhí)勤人員趙某某發(fā)生沖突,導致趙某某的手部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郭某某處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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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潘某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案  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于2020年1月30日發(fā)布“6號令”,洪山政府對轄區(qū)加油站實施暫停營業(yè)措施并張貼告示,洪山派出所按政府要求亦對轄區(qū)內加油站所有加油機張貼封條,1月31日20時許,新陽新能源加油站負責人潘某某不顧政府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私自給私家車加裝柴油,被巡邏民警現場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潘某某處以罰款200元。
    & C- F$ _) I' k! x) T' A5 v 8、嚴某某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案  2020年2月2日13時許,嚴某某騎二輪摩托車欲通行淅河鎮(zhèn)老孫家灣村一組設置的疫情勸返點時,不聽勸返點的村委會工作人員勸阻且辱罵勸返點工作人員,其行為違反了隨州高新區(q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下發(fā)的1號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嚴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 c: t* c1 z$ n) Y, m  o9、溫某拒不配合體溫檢測被拘留 2020年1月31日,云南省安寧男子溫某欲進入安寧市某小區(qū)時,拒不配合小區(qū)保安對其測量體溫,并對保安進行辱罵和推搡,致保安頭部受傷送醫(yī)救治,造成惡劣影響。安寧市公安局對溫某予以拘留5日處罰(待疫情結束后再予執(zhí)行)。! C$ v( ?4 X8 t2 ?; P, f% A
    二.因刻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qū)旅居信息等行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國境衛(wèi)生檢疫規(guī)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典型案例:
    1、張某某與其妻黃某某隱瞞疫情違規(guī)操辦壽宴案 2020年1月11日,通城縣實驗小學副校長張新甫與其妻黃某某前往武漢并于次日返回通城。數日后黃某某出現發(fā)燒、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癥狀。張新甫在未及時向縣有關部門報告并按規(guī)定隔離醫(yī)學觀察的情況下,于2020年1月22日與其弟章某某共同為其父親違規(guī)操辦壽宴。1月23日,張新甫陪同黃某某前往縣人民醫(yī)院診療,面對醫(yī)生多次詢問有無近期武漢疫區(qū)居留史及武漢人員接觸史情況,張新甫夫婦隱瞞事實,再三予以否認。1月24日,黃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導致縣人民醫(yī)院呼吸內科20名醫(yī)護人員、37名患者及家屬被隔離。2020年2月4日,通城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張新甫開除黨籍處分,將其與妻子黃某某涉嫌違法問題移送縣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2、劉某某故意隱瞞與來自疫區(qū)人員接觸史案 202022日,外省來天津人員劉某某(女,36歲,山東籍)不如實提供其與來自疫區(qū)人員接觸史,故意隱瞞,影響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經公安機關調查,劉某某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23日,天津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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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疫情防控期間對向醫(yī)護人員吐口水等7類涉醫(yī)違法犯罪,給予嚴懲
    國家衛(wèi)健委、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fā)《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y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yī)療秩序的通知》,提出將嚴厲打擊7類涉醫(yī)違法犯罪情形,包括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yī)務人員;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情形等。
    通知明確,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典型案例:
    尤某在醫(yī)院涂抹血液向醫(yī)護人員吐口水案 2020年1月31日晚,江蘇徐州警方發(fā)布通報:近日,某男子在醫(yī)院滋事的一段視頻在網上傳播,影響惡劣。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迅速開展工作。經查,2020年1月25日20時許,尤某(男,30歲,徐州市人)酒后在徐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急診室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診記錄單、向值班醫(yī)護人員吐口水、現場辱罵他人。現尤某因尋釁滋事被市公安局鼓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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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規(guī)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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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曾都區(qū)某藥房涉嫌口罩漲價案 2月2日,隨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通過湖北省市場監(jiān)管局輿情監(jiān)測到的網友微博爆料線索,迅速轉至轄區(qū)曾都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一起在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案件。經查:曾都區(qū)某藥房2020年1月25日以18元/個的價格購進桐城市申友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KN95的口罩1500個,購貨款27000元;2020年1月28日以18元/個的價格購進桐城市申友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KN95的口罩1200個,購貨款21600元;兩次合計購進2700個口罩,合計購貨款48600元。上述口罩購回后,其中的45個口罩當事人用于自己員工使用,剩余的口罩以25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截止案發(fā),共銷售2655個,銷貨款6637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市市場監(jiān)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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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隨縣三里崗鎮(zhèn)某藥房口罩亂漲價案 隨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月9日發(fā)布信息,隨縣三里崗鎮(zhèn)某藥店日前因哄抬口罩價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被隨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嚴從重從快給予6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局表示,嚴厲打擊少數不法商戶乘機發(fā)疫情財、坑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強力遏制疫情期間防護用品、藥品及蔬菜等與群眾身體健康、居家生活密切相關商品價格上漲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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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負什么法律責任?
    《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fā)事件事態(tài)發(fā)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fā)事件事態(tài)發(fā)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yè)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zhí)業(yè)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1、張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1月24日晚,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居民張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一名從武漢返回鄠邑區(qū)的感染人員在鄠邑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期間逃離”的信息。經鄠邑區(qū)防控指揮部核實,此信息為不實信息。張某發(fā)布的虛假信息被百度貼吧、新浪微博轉載。1月27日,公安鄠邑分局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處罰。
    2、張某某散布不實網絡謠言被行政拘留 1月29日,張某杰(男,21歲,甘肅省鎮(zhèn)原縣人,無固定職業(yè))與朋友苗某任(男,18歲,河北省張家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到昆明市盤龍區(qū)云南順豐速運快遞點辦理寄件過程中,張某杰用手機拍攝四段其自編自演攔截口罩叫賣的視頻,并將視頻上傳微信朋友圈,為達博人眼球、炫耀自己的目的,謊稱截留了從境外來昆的包裹,可下單購買,后被其他網友轉發(fā)新浪微博,引發(fā)大量網友關注、質疑關注,形成輿情,造成不良影響。張某杰編造虛假視頻信息在網絡發(fā)布,擾亂社會秩序,干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盤龍公安分局依法對其給予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3 l7 R, G' ]- X( ?% ]策劃:桂運東
      J/ w# i0 ]3 X- K2 }/ V" {編審:陳曉林
    ! Z0 C/ d. q- Z' x編輯:黃芳芳, Z; m: d' X3 ^% ~+ \) `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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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k/ t, e. U2 N$ ]6 u5 H  z0 L4 |4 C5 R' I; j  [! D) }9 x2 o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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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fā)表于 2020-2-11 11:31:4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疫情面前,還違法違規(guī),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 L$ w# R4 m; m來自: Android客戶端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5-10-25 10:48
  • 簽到天數: 9 天

    [LV.3]偶爾看看II

    3#
    發(fā)表于 2020-2-17 14:48:0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隨州日報 于 2020-2-19 16:06 編輯
    4 d0 _3 F3 A# D' ?! f; j. i( O% p2 U1 i6 a: E8 l
    戰(zhàn)時狀態(tài)由不得這些潑皮耍橫取鬧9 o- F$ r, J6 L& Z7 a2 y+ z$ A!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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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發(fā)表于 2020-2-17 14:56:55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10天太短了7 a1 Y8 |4 [! c0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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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fā)表于 2020-2-18 10:53:4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特殊時期要共同配合,不是平時! x& \! S" y0 T+ ~0 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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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fā)表于 2020-2-21 17:34:48 |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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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發(fā)表于 2020-3-10 10:44:3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必須嚴打涉疫違法犯罪( A( ~. o) n* |+ k& \  i-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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